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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如果一个劳动合同到期,而双方又没有续订和其他依法应延期的情况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可以终止 3、合同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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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补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指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其它条件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定是符合法定条件才成立,自行约定无效。
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并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关系就是和乙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您的工资、各项保险都是由乙支付和缴纳的,您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在乙;如果您的工资、各项保险都是甲支付和缴纳的,您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在甲,您和甲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仅存在人事关系。如果人事关系在乙,实际工作在甲,不算劳动派遣的方式只有“长期出差”。乙完全处于商业目的才会派自己的销售员工在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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