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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因此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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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疫情传播应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不要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并且还应得到政府的授权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所谓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方采用了断路阻断交通等方式隔离疫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新公路法释义】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违反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同时,交通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其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万元。如果已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对车辆的通行速度和行驶安全都会产生影响。公路上的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过多或者设置的位置不当,势必影响公路发挥其最佳使用效能,甚至危及交通安全。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在一些重要的国道、省道上设置交叉道口,将会直接影响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畅通。因此,对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将其恢复原状,在擅自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费用及实施恢复原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三、从法律规范上看,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路政管理规定的范围。违反这一规定既违反了国家对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定规范,违法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结合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的同时,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并处罚款的,还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 四、从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看,由于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多数是一种直接施工的行为,往往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还会影响交通畅通和通行安全,同时还造成施工单位人、财、物的无效投入,其后果是很可能发生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根据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比其他一些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强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预先警告和事先惩戒,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设交叉道口施工的,如果已经造成了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驶的行政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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