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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处分遗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遗嘱作为公民处分自己死后财产及其它事务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是单方面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不需征得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它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只要有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且合法,即发生法律效力。 (2)须由遇嘱人本人设立 遇嘱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3)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4)是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形式和要求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5)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当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才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和接受遗嘱人的财产。 (6)是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 遗嘱代表遗嘱人死亡前的最后意思,因此遗嘱定立后,如果遗嘱人意愿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所立的遗嘱,各国继承立法对此均规定。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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