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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运输毒品的处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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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式。《中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形式的未遂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然,《刑法分责》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约束力也不例外。当毒品进入运输状态后未到达行为人的运输终点时,刑法理论界对运输毒品行为是否成功存在差异。主要观点是:一是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成功应以毒品是否开始运输为标准;二是认为毒品是否被运输到目的地是犯罪和未遂的定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地的,为犯罪未遂;第三,只要毒品进入运输,无论在哪个阶段都是犯罪成功。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较好地解决了部分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此后,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除2008年和2015年分别印发了两份规范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外,还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有关惩治制毒物品犯罪和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犯罪的多部指导文件,有力促进了毒品犯罪的审判规范化建设。同时,也逐步将制定新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工作提上日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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