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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差错事故,原则上应按船、港双边交接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实行船港交接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下列各项选定:一、由船舶...
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的落空责任,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属于港口原因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特约事项履行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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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由到站卸后撤除。
实行“一船一清、一年一结”的大宗件杂货物差错,应按单交付,发生件数溢短时,按航次分别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一年结算一次的整批粮食、化肥、糖、盐、纯碱、橡胶和其它大宗件杂货物,由有关航方会同有关港方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组织统一清理,由处理港列表溢短相抵结算。溢短相抵的具体办法:先统一对收货人、托运人结算,后港航企业之间结算。即由处理港按照本年度的货运记录,按每一货种,每个承运航(海)运局分别列出结算表,统一和收货人溢短相抵;对于以溢抵短的数字,港航之间不再清算;相抵后,不足之数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落实责任单时,应根据记录累计分析,结合查询落实的溢短数字,净亏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几个方面均有亏短时,应按比例分摊责任。对于实行由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托运人实行一年结算一次的连续运输的大宗件杂货物,除《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已规定的六种货物外,经承、托运双方协商同意,并符合上述条款精神的其它常运货物,也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对于个别航次承运,并非连续运输的大宗件杂货,仍应一船一清,不适用上述一年一结算的办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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