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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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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情形有: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可以是直接由公安机关受理,也可以由检察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只能由法院受理。比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等。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9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92)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2)原判决量刑不当;(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8)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若被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问讯式审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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