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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犯罪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根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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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刑法不存在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另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具体含义是:应当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罪与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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