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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该由检察院起诉,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并且,检察院应在法院启动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提出。检察院办理环境污染及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可以在提请公诉的时候一并发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嫌疑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再审案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教育网;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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