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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中即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说明。...
在固定价格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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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工程量是包死的,即包干不调整; 仅凭你的叙述“材料结算价按照结算方式第2条执行,取费程序及相关费率按总包人确认的合同附件中标取费程序及下浮率执行”是不清楚的,还有叙述中的“三个综合定额”的使用说明是怎样的,有没有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的规定,都没有说清楚,所以无法判断单价是否包死,故无法判断是否是总价包干。 凭直觉,2006年的定额应体现出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量可以包死但价格是可调的。你的叙述“本案暂定价是¥71055941.37元”,这么大的工程不适宜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所以本案合同属于工程量固定,但单价可调的合同的可能性比较大,固定总价包死的合同的可能性较小。从你使用的标题“合同中有暂定的合同价款,材料价也可以在结算时调整”,也可以得到印证。
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调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比如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材料价格重新进行约定;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会使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施工违约金约定,也应受调整,一般不能超过标底额的30%。有的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地方法规进行了规定的,对所地省(市、自治区)具有约束力。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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