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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免除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法定的特殊情况,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它与不予处罚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不予处罚是对违法事实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的违法行为,不应处罚行为人;免除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只是考虑到特殊情况,如情节明显轻微,不再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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