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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陪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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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探望权纠纷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探望子女时产生的纠纷,如果对纠纷不能达成友好协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进行判决。 2、产生探望权纠纷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举证,首先是关于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要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养父母主张探望权,需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需提交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其次是关于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3、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探望权纠纷也一样,如果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疑问和困难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
1、探望权受侵犯的,可以通过与孩子监护人协商的方式维权,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孩子的监护人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但此判决一般不宜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子女探望权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探望权纠纷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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