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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

2023-12-02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检察院要认真对待,要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同时规定复议的审查日期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日期为十五日。如要改变原决定,需要先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相关法规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办理复议、复核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是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的体现。对公安机关要求或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对待,更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复议的审查时间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时间为十五日。 (3)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撤销原决定或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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