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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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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分为中国公民、港澳台侨和外国人。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港澳台侨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福州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鼓楼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手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出具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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