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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子不配合分割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处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分配、变更被执行人的...
若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诉讼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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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总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特别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之规定已经被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双方某一方有离婚的意愿,要么是双方协商一致,要么可以上诉要求离婚。对于离婚后财产、子女的分配问题,可以是双方进行协商,对于财产的分割应该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弱方要照顾一下,比如有子女的那一方、身体状态不是很好的一方,都要酌情考虑。
婚前个人交首付,婚后取得房证的房子。 由于住房属于婚前购买,如果又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住房产权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了,住房归登记人个人所有。 另一方可以得到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数额的一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没有还清的贷款属于住房所有人个人债务。
男方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配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对转移财产方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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