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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诉讼。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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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责令改正行政处罚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型和范围的;(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2)军事行为;(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5)正当防卫;(6)紧急避险;(7)不可抗力;(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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