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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财务局依照中介机构提供的警服生产投标企业排序,确定下一年度目录生产企业及备选目录生产企业的数额规模,并进行公布。...
警服生产供应合同标的指导价格是指预算指导价格的50%,加上所有投标企业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之和平均价的50%.指导各省公安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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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装备财务局予以取消其生产资格。(一)累计两次警告的;(二)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统检中出现单项产品检验不合格(含主要材料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三)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统检中出现两个以上(含)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含主要材料不合格);(四)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整顿后仍不合格;(五)非法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六)非法销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七)赠送或者出借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给非人民警察的;(八)转让生产计划的;(九)改变警服部颁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十)擅自开发生产销售警服新产品的;(十一)给非目录生产企业提供警服样品的;(十二)在警服采购中,采取给回扣或管理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十三)拒绝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行业抽检的;(十四)连续两年没有警服生产供应合同的;(十五)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经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十六)警服面料未在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采购的;(十七)向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出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省级被装管理部门授权或批准的除外);(十八)未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或在年度审计中出现企业严重亏损,且资不抵债的;(十九)自行采购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二十)企业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被有关部门停产或处罚的。
目录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生产供应。不得将合同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列入目录生产企业名册的企业,具有参加本年度装备财务局和省级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警服生产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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