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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意味着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当然,最终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具体案情和证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应待律师会见和阅卷...
批捕是在侦查阶段(公安调查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当检察院的批捕科初步审查发现身份不明确或者证据不充分,可以不予决定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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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拘留后转逮捕不一定会判刑,判刑是要根据法院的最后的判决结果。
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公安机关算结案了;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检察院算是结案了;法院判决做出无罪释放,或者予刑事处分,或者判缓刑,或者判拘役、管制,或者判有期徒刑移送监狱执行,对法院来说算是结案了;监狱部门对法院的判决执行完毕,罪犯刑满释放,全案结案。坐牢回来了,就不要想结案没结案问题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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