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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主体形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是指商标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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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 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 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 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实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该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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