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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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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的主要原因是: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人。2、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布死亡的,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人。3、合伙人失去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你与对方协商解决,下列三处情况会使退出的合伙人权益与其资本金额不等: 原合伙人退伙 (1)存在着会计误并; (2)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存在差异; (3)存在着未入账的资产,如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 会计误差一经确认,应当按比例(一般为损益比例)调整合伙人的权益账户。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等时,按比例增加或减少各合伙人的资本。对于可能存在的商誉,在退伙时也应予以考虑。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就会影响到合伙人的正当权益。 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而退伙,若马上抽回资本,势必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这样,在合伙协议中可能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人退伙时推迟一段时间再支付资本款,也可以分次归还,但需向退伙人支付得息。这时,合伙企业应将退伙人的资本转为合伙企业的负债。同时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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