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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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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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