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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原因有哪些?

2024-11-28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包括: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是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这些事由涵盖了仲裁裁决的多个方面,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这些事由的列举,有助于当事人、仲裁员和法院更好地了解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n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n(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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