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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与转移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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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房屋灭失;(四)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五)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七)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二)主债权合同;(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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