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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缴纳,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呢

2022-02-23
公司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20条第1款明确指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公司确有困难是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但缓缴须经过法定程序。《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也不能拒绝缴纳,只能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否则,根据《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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