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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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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具体的事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具体的事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具体的事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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