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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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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由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二十七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标底的;(二)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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