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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1]
嫖宿幼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触犯此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嫖宿幼女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是直接故意(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嫖宿)或者间接故意(明知对方可能是幼女而嫖宿),否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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