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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1-12-01
(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可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协助,不得收取费用。(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或者安排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1。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的受理范围;2、申请相对人不清楚;3、法律援助事项已经审查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反申请人真实意思的除外。(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相关法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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