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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但是在美国,...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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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分别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处罚标准是比照法定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是否满十六周岁为界线又有所不同: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前者是刚性的,是绝对的,没有裁量的余地;而后者是有弹性的,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如何进行裁量是一大难题。有几条原则可以遵循:一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有特殊原因,未成年人本身的可塑性强,对于主观恶性不大,作案情节一般,有良好帮教条件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二是区别对待原则。这里的区别是指在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有所区别。不然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新的不公。总体上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的标准应更高一些。三是综合衡量原则。要从主观动机、恶性大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抢劫数额、平时表现及成长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价,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杀人,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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