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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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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公司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个是自然人和公司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二个是共同犯罪行为。三是共同犯罪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来看,单方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所有要求,应纳入共同犯罪范畴。从主体方面来看,单方面共犯有两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明显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在实践中,无论是单方面帮助犯罪者还是单方面执行犯罪者,还是单方面教唆犯罪者两个以上指向同一犯罪对象的犯罪主体。从共同犯罪行为来看,单方面共犯中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者的行为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各犯罪行为者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原因力,单方面共犯有共同犯罪行为。从共同犯罪的故意来看,否认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共同犯罪行为者之间有明确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和交流,单方面的共同犯罪者不知道对方和自己一起实施犯罪,所以没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条件。对共同犯罪的故意理解是否定争论的焦点。我国刑法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者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合作实施犯罪。②各共同犯罪行为者可以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明确认识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也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换言之,各共同犯罪人都意识到了共同犯罪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单方面的共犯中,行为者不是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一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危害结果。显然,单方面的共犯符合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条件,我们不能否认单方面的共犯主观故意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系,也就是单方面的共犯和主犯的意思联系,单方面的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系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个概念。意思联系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必要方法,各共同犯罪行为者首先有实施某种共同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和交流,然后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意思联系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初期阶段,共同故意是意思联系自然进步的必然结果。意思联系包括双向意思联系和单向意思联系,双向意思联系自然形成全面的共同故意,单向意思联系形成单方面的共同故意。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只需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单向的意思联络,并且能够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无需要求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有这种认识。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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