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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
一方拒付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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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发现离婚的一方未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积极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会按照以下进行处理: 1、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会进行教育、警告经过法院的教育、警告,督促对方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经教育、警告后仍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所以,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会按以下处理:1、提取、扣留对方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果判决了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赡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女,生于19年1月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石宝镇村5组10号,身份证号码116。联系电话,8580。被申请人:,男,最民法典。生于19年4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东溪镇兴旺村二组5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0)1585037,。申请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忠法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该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生女的抚养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女儿,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扯皮,于2008年12月18日经忠县人民法院以(2007)忠法民初字第908号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申请人抚养,由被申请人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支付至18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至今被申请人未支付抚养费。为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和2009年度抚养费共计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其抚养费共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特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忠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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