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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如何认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
认定符合下列条件构成转型抢劫罪:1、犯罪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的犯罪行为;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3、.为了窝藏赃物,抵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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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实施完毕以后,为帮助非共同犯罪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答: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第一,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对后续的暴力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人有后续暴力行为的共同预谋。因此,即使在具体的逃跑过程中,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预谋的暴力行为,也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第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并没有超出三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据此,三被告人均因对后续暴力行为承担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 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 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 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 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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