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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专用窃照设备罪由以下四个要件组成: 1、侵犯的对象是间谍专用设备的管理秩序。 2、非法生产窃取专用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刑事...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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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成立的情况,特别是具体情况的认定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如果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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