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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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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会馆(所)的所有权、经营方式、范围等内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馆(所)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原有规划用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抵押金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抵押金。逾期不退还的,从履约中退还。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二)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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