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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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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未同居要返还彩礼吗结婚登记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人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女方应返还男方彩礼礼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会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男方悔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查明属于这种情形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无论谁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还应当注意: 1、男方先悔婚不影响其请求返还彩礼; 2、男方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3、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结婚不得已而给付的。否则,视为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登记以后,因男方的原因而未能在一起生活,如登记后男方离家出外打工,双方既没有身体上的共同生活(性生活),又没有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但女方却在男方家照顾公婆,双方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此时如果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离婚后,女方一般不会把彩礼还给男方。但除下列情况外: 一、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2、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一是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实际上并未结婚二是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 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即结婚前给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从法律角度上讲,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赠送彩礼不应提倡,但这种普遍存在的习俗不可能立即消失。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彩礼的赠送者还是接受者,都需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谨慎处理。为此,民事庭法官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手续,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因拿不出曾经送彩礼的证据而败诉。因此,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二是,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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