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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检查;(二)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设需要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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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拆除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一)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送达并宣读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将清单连同财物一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三)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备查;(四)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制作执行记录,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记录中注明。
作出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财物价值达到以上标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可以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保存证据材料。当场处罚完成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和录音或者录像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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