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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均属于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害人或者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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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均属于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俗称“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供述”,即承认自己有罪并就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包括自首、坦白、对不利事实的承认等;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有罪,或者虽然承认有罪但说明自己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况;三是对共犯的检举,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他共犯及其所参与的属于同一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
一、不满16周岁人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几种特别严重的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来说,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也存在教育和矫治的问题,因为这种行为毕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在思想观念、道德观念上需要教育、矫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行为人本人负责。因此,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即主要靠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认真负起责任,对子女严格要求,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特别应重视在法制、纪律、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二是在必要的时侯,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针对有些家长或监护人难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或有其他一些特殊原因等所作的规定。比如有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杀人、防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习性顽劣,家长或监护人根本就管不了,放在社会上,可能继续造成危害,同时也不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和挽救,也有的未成年人因为是孤儿,或家庭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家长或监护人难以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政府收容教养,即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这样的未成年人收容起来,在特定场所进行教育,对于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政府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应当重点加强法制、纪律、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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