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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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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需要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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