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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赔偿的项目和范围有: 1、治疗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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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06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和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和改进。二.调整范围。(1)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二)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3)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4)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并生效残疾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同时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5)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伤(公伤)待遇。三.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3)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四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加的,伤残津贴不减少。四.资金渠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承担调整待遇费用。5、工作要求。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履行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相应待遇。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写《2016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和基金支出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工伤保险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28日。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1。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昆明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昆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3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昆明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昆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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