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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破坏集...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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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或未经许可,或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场所、路线进行,拒绝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立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市民依法享受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公共秩序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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