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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合同的标的。...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是合同的标的。签订合同除要具备标的条款以外,还要有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违约责任等重要的条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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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是合同的标的。签订合同除要具备标的条款以外,还要有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违约责任等重要的条款内容。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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