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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6年参加工作,单位性质是民办集体所有制,是东溪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归口县二经局,按街道工业管理,綦计基(1984)字第049号,后来、綦江县计划委员会又从新下发了綦计基(1984)字第077号文件,单位性质仍是民办集体企业,隶属东溪镇人民政府领导,我们的职工是通过考试合格采取择优录用、一律实行合同制。当时的区政府和镇政府为了解决我们这些城镇待业人员,才把原啤露厂改建为綦江啤酒厂,规模3000吨产量,企业定员240人以内,包括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后来綦江人民政府又从新下达了文件,綦府发(1985)10号:关于东溪啤酒厂隶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东溪区公所、东溪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东溪啤酒厂系镇办集体企业,为切实建好办好这一企业,县府决定,该厂隶属于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领导。企业管理人员由乡镇企业局会同东溪镇商定,其工人来源是以城镇待业人员为主,望东溪啤酒厂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快施工,务必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前投产。现在我以到了退休年龄了,我工作28年的单位,到我办理退休时,我才知道我的工作年限只有18年,有10年的工龄不知去向,我向单位咨询、说我们是从96年参保、只能从96年算起,以前没有参保的不能算,我们单位的劳工科、科长是这样解释的,社保局李局长以是这样说的,只有从96年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的参加工作起止时间,以只能从96年填写。为什么要从96年填写,我明明是86年参加的工作,我就应该从86年填写,至于算不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要由国家相关政策来决定的,但我坚信国家政策对我们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以不是哪一个部门说了算的。我们是城镇待业人员,是通过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东溪镇人民政府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当时是计划经济年代)为什么社保局不给我们算工龄,知青下乡都要算工龄,我们在工厂上班的工作人员就不应该算吗?我们厂从96年与重啤(集团)联营,兼并,然后被重啤(集团)、收购、属于重啤全资公司(国营企业),但单位把我们职工分两部份进行参保,有的从93年参保,有的从96年参保,都是一起进的单位,有的胜自比我后进的单位,他们从93年参保的,可我是从96年参保的,我的工龄以只有从96年算起,96年以前的就不算了。这是从哪里说起:我从86年参加工作之日起,从未渐断过,在这个啤酒厂干了28年,我们厂由于政府行为以前不断发生变化重组,但生产和经营都从未停止过,以看见我们这个厂经历了风风雨雨才走到现在,是多么的不容易啊,到我退休时的退休工资才7佰多元,有的单位同样是28年的工龄,他们退休的工资有1仟多元,请问我的工龄从何算起,是从86年进厂算起呢,或是从96年参保算起,这个问题是否能够给我解决。另外:社保局的领导说我们自己可以从93年补起,但要以单位的名利补,一会又说是以个人的名利补,请问我是单位的在册员工,为什么要我自己补93年至96年这段时间的缴费,及使我要补以只能补我自己应该缴的哪部分,单位缴的哪部分就应该由单位给我补缴,评什么要我个人来承担17.325.00元的全部费用呢。但前面86年至92年的工作时间还是不算,问:这又是什么条文规定呢?谁能回答我。根据劳社厅(2002)323号的复函就该算。
1、不是:当事人毕业后,实现就业的,户口可以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集体挂靠(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2、在当事人毕业两年后,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在不改变户籍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如:户籍老师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这种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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