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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商标侵权的管辖法院是怎么来定义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何为“侵权行为地”,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于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具体为何侵权行为实施地、何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由于行为的匿名性及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难以确定。虽然从常理上理解,被侵权人所在地显然也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出于避免管辖权异议及由此导致拖延考虑,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由此导致大量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均归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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