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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七日内立案审查:a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b申请破产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c是否有相应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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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七日内立案审查:a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b申请破产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c是否有相应的审计报告;c是否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资产变现、债务清偿等问题作出具体方案;d是否存在逃废债务问题。3、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同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4、破产宣告:应当公开进行并通知破产申请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到庭;依法向政府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立即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除用于清算的帐户外,其余帐户一律由清算组予以销户。5、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由召集;以后出现a法院决定召开、b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c清算组请求召开、d占无财产担保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四种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6、、分配程序:破产企业的具体清算、分配工作破产清算组进行,其主要工作见《破产清算组职责》7、破产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即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破产企业发财产不足支付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的,清算组可提请人民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之后,清算组应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破产企业手续。8、破产责任的追究程序。9、追加分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与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一、提出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三、和解协议的讨论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四、制定整顿方案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六、裁决整顿结果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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