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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制度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刑罚,是与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相并列的概念,一般认为如果在我国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必须同时对死刑、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的规定进行调整,以理顺刑罚体系。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刑罚而是刑罚执行方式的观点基本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这种终身监禁到底是死刑的执行方式还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1.终身监禁,在我国是没有这个法律词语的,只有无期徒刑,在西方国家经常能听到终身监禁,我国《刑法》中已经规定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只要表现好,无期徒刑会被减成有期徒刑,所以是完全可以放出来的,并不是一生都要在监狱里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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