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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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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实行交通管制;(二)封闭危险区域;(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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