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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注销其户口。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
1、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娘家的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户口被“注销”的原因、时间等)后; 2、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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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被注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持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比如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
1、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娘家的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户口被“注销”的原因、时间等)后; 2、再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恢复户口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再办理离婚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宣告失踪、死亡后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持法院撤诉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手续;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未在其它地区落户,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对于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违法注销居民户口的行为或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齐全材料而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局监察或督察部门投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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