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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款收益的入账科目应该如何核算?

2024-12-08
拆迁补偿的流程中产生的费用性支出以及停工损失等补偿款项,应当从原先设立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中相应地转入“递延收益”科目中。具体的操作步骤包括先进行借贷分录,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此外,根据规定,这些款项也可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一同被归入到营业外收入这一会计科目,因此还需要完成将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记录的操作步骤。 对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在搬迁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同样可以将其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处理。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被计算进营业外支出之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对这些损失进行确认;对于无形资产转销这些支出情况下,则需要借记“递延收益”科目,接着再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相应记录。 在补偿搬迁之后所新建的各项资产(以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为主)都涉及到将原先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的相关款项转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问题。同时,由于这类补偿款项被认定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所以应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予以平均分配,并按照分期方式逐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接着再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记录和反映。 最后,如果企业成功获取的搬迁补偿款项在扣除转入至递延收益部分之后仍有剩余,那么这种情形之下,应当继续将余额转入至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享权益,并按照前述步骤进行处理,即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进行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因政策性原因而获得的搬迁补偿款项,公司应将全部金额一次性全部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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