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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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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职工的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XX公布的当年度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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