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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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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授权而发生,授权委托须以法定的书面方式进行,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的标志,授权委托书除列明双方姓名、身份外,最重要的就是列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里可明确为“一般诉讼代理”,或者是“一般诉讼代理”加上具体项目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除双方留底下外,还必须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以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权限。
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是指接受代理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代替委托人行使部分权利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的人民团体和受害者、自诉者、附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地推荐的受害者、自诉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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