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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
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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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己不能申请假释,假释是由监狱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例】 罪犯高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原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罪犯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714000元,情节严重。 【判决】 中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但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贩卖毒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组织卖淫及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多次给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假释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高某某不予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根据该规定,累犯是不得适用假释。
不可以,如果真的构成《刑法》65条、66条规定的累犯,原则上是不允许假释的。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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